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3351号
申请人:***,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秀,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财产保全等。
被申请人:湖南鑫和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南洲村石子塘组(村部办公楼一楼105、106)。
法定代表人:吴金钢。
原告***与被告湖南鑫和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鑫和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鑫和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案保全费3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文沁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