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437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申请执行。
被告:湖南鑫和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南洲村石子塘组(村部办公楼一楼105.10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
原告**与被告湖南鑫和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