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和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南鑫和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437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申请执行。 被告:湖南鑫和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南洲村石子塘组(村部办公楼一楼105.10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 原告**与被告湖南鑫和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