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益阳盈立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湖南盛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903民初3186号
原告益阳盈立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盛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益阳盈立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盈立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盈立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益阳盈立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跃飞
书记员  文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