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财保9号
申请人:湖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浏阳河畔家园****。
法定代表人:李修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西,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智城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创新大厦**v>
法定代表人:李权建。
申请人湖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2月4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湖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智城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1110046020210000028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智城联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冰
人民陪审员 江一虹
人民陪审员 罗淑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妮妮
代理书记员 聂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