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57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439号浏阳河畔家园5栋1306房。
法定代表人:李修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18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依法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04执1576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立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