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保2936号
申请执行人盛福星,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天心区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08578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6,01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得收入266,01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