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大为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3511号
原告:湖南大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松木工业园金兰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满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华,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琼,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
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山水名城201室。
负责人:向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明,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衡阳县**********,现住衡阳市**********。
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波。
原告湖南大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大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系其行使诉权表现,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大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邓顺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严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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