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永州市德和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2执2440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德和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13号营养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张丽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德和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2)湘1102民初15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2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经本院查询银行、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证券、保险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已依法委托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以微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尚有551567.2元债权及诉讼费、执行费未执行到位,目前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晓亮
审判员  唐顺荣
审判员  柏 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