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执2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醴陵市东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珊田村龙塘驵。
法定代表人:张圣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袁杨树,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市东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杨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市东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杨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醴陵市东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杨树支付213939.4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7日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81执2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灿
审判员 唐力波
审判员 余向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