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永州市冷水滩区旺顺五金建材销售部与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执37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旺顺五金建材销售部,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凤凰路1618号(凤凰园交警队对面)。 经营者(登记):***,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实际经营者:**继,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小区综合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旺顺五金建材销售部与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2021)湘1103民初766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2年1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其名下无保险、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有银行账户登记信息,本案予以冻结,无资金可供执行;于2022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3年3月12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3年3月12日到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有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了扣留工程款的裁定,但未实际扣留。 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面谈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3月29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4545元,目前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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