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审被告:***,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审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2022)湘1103民初418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到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理由为:1、原审被告***不是合同相对方,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成为案件管辖的依据;2、双方签订的《瓷砖采购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本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由贵定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首先,本案被告之一***的住所地为永州市冷水滩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不是管辖审理的范围。其次,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现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已先立案,故本案由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约定,应理解为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唐 英
审判员 柏国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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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