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建业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2701民初6038号之一 原告:贵州建业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东方现代钢材市场1号楼7**3号(楼梯间)【二戈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JHA97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黔***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085781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建业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建业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346元,原告贵州建业成贸易有限公司立案时未预缴。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