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南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湖南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7民初3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负责人:***。
被告:湖南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雅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雅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湖南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9.02元,减半收取1529.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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