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昭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永泰智业软件有限公司、湖南昭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0448号
申请人:湖南永泰智业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凯宾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胡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昭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梅溪湖路**金茂苑商业**楼****房v>
法定代表人:丁大州。
申请人湖南永泰智业软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昭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永泰智业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昭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永泰智业软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昭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