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04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永泰智业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凯宾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胡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妹,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昭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批发市场综合楼****v>
法定代表人:丁大洲,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波,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永泰智业软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昭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湘0111民初104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昭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设在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营业部(账号:7901********))账户上的银行存款7094.2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永泰智业软件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湖南昭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永泰智业软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昭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设在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营业部(账号:7901********))账户上的银行存款7094.25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如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