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6291号
原告:济宁市化工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路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4939523327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济宁市化工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化工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主张其与被告**就本劳动争议事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纠纷已解决,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化工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化工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济宁市化工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