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3民初637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857423387R。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名城一建(福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房道镇繁商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00017BF8B。
法定代表人:严振福,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与被告名城一建(福建)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