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8541号之一
原告:济南铁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凯旋新城**配套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晁岳田,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冻志,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力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
法定代表人:谭乐春,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兰序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西大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魏娟,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驷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天旺嘉园公建楼10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武丽晔,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利源方菱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西大街**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霞,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南铁驰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力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兰序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济南驷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利源方菱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铁驰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1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21元,由原告济南铁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彦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亚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