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启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2838号 原告:上***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141弄49号1幢216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制冷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投资人:***。 被告:***,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制冷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上***制冷技术服务中心偿还原告垫付的农民工工资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200万元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50%计算);2.判决被告***、***对被告上***制冷技术服务中心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包人)与案外人北京XX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北京市通州IDC数据研发中心6#楼数据中心建设暖通工程合同》,该工程实际由被告上***制冷技术服务中心承建,项目实际控制人为被告***,被告上***制冷技术服务中心和被告***曾向原告承诺,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事宜,愿意共同承担一切责任。现因被告上***制冷技术服务中心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名工维权讨薪,特委托原告代为支付其在该项目的农民工的工资。原告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总额为200万元。原告垫付工资后,被告上***制冷技术服务中心和被告***逃避债务,不予返还垫付的款项,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为被告上***制冷技术服务中心的唯一投资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发包人)与被告上***制冷技术服务中心(承包人)签订的《北京市通州IDC数据研发中心6#楼数据中心建设暖通工程合同》16.3的约定:如发包人代承包人直接向其施工管理、作业人员支付费用的,该价款应当从发包人给承包人的结算总价中扣除,超过结算价款部分承包人应当予以返还。再根据被告上***制冷技术服务中心向原告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代付委托书》中被告的承诺:本次代付的200万元费用,为原告提前支付被告的工程款,如上述项目应付工程款不足扣减,原告可以直接从被告单位本项目应付款中扣除。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案涉工程尚未进行工程款结算且双方对工程进度和质量存在较大争议,本案的审理需以工程款结算为前提,工程款结算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嫣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