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6032号
原告:****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寒留路5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5207755E。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120元,由****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