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1968号
申请保全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寒留路5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5207755E。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0783民初60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淼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1968号
申请保全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寒留路5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5207755E。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0783民初60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