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4330号
申请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南范村村委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520775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訾菇,女,1988年3月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两被申请人***、訾菇银行账户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340元,由申请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