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弘铭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同唯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5民初2346号 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下库山背。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同唯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车站路47号。 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同唯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同唯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