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11执1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塬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顺达**综合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TKJ1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被执行人安徽省塬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塬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支行,账号为34×××55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塬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支行,账号为34×××55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安徽省塬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支行,账号为34×××55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魏
审判员方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