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11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塬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顺达**综合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MTKJ1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被执行人安徽省塬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塬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支行,账号为34×××55的银行账户存款30724.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