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怡高设备配套有限公司

青岛怡高设备配套有限公司、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740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怡高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9号3号楼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6025909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元北京路10号1栋011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8781599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怡高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22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青岛怡高设备配套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怡高设备配套有限公司要求:(1)被执行人支付案款640416.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行金)。(3)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80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2021年8月24日、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1月26日、2021年2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但余数额极小,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12月3日,本院工作人员到达被执行人住址处线下调查,经查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将被执行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如期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如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倩 审判员 左状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梁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