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机联创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国机联创广告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21064号 原告:***,女,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12层1501-15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国机联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五层50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被告北京国机联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联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收到***起诉状。 ***诉称,请求判令:诉讼请求:1.判令四达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 605元,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四达公司向***支付2019年3月7 日至2019年6月28 曰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 763 元;3.判令四达公司向***支付2017年3月7 曰至2019年6月28 日期间季度工资补助24 000元;4.判令四达公司向***支付2019年1月1 曰至2019年6月28 曰项目奖金10 000元;5.判令四达公司向***支付因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损失10 000元。事实和理由: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人仲案字[2019]第22800号仲裁裁决书第四项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认定事实错误。***于2017年3月7日与四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国机联创公司担任运营部项目经理, 2019年3月6日合同到期后,四达公司及国机联创公司均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裁决书认定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劳动合同已续订,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裁决书中根据***上班时存在睡觉、看手机等行为认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但四达公司不给***安排工作,***偶尔使用手机,进行休息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该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同岗位人员有季度工资补助,根据同工同酬,***也应获得季度工资补助,***离职后,因四达公司未出离职证明导致的损失,裁定不予认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主张其享有年终项目奖金,包括每年固定25 000元及其他项目提成,裁定认定***请求事项金额为估算,请求不明确,年终奖金不予支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请求而未予支持。***正常考勤,工作至2019年6月28日,四达公司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书仅以***存在睡觉、看手机等行为认定四达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支持***赔偿金请求,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与四达公司合同到期后,未签订劳动合同,裁决书以原劳动合同约定期满后,双方未提出异议,自行延长合同期限,不支持***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国机联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五层5023,***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现双方均对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22800号裁决书不服,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岚 二O二O 年 六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