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青岛某某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03民初4841号
原告: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阜石路165号中国华录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武京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雷,原告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青岛***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100号新业广场3层3F-58-1号。
法定代表人:郭淑华,经理。
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51号院3号楼B塔3层311。
法定代表人:谢育振,经理。
原告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泰禾公司)、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雷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到期工程款及技术服务费,合计金额282497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金额1979076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4370.45元(实际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以上三项合计金额为5298420.45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2对第1项到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2019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1、被告2三方签订的《影院装饰工程施工及连带保证合同》(编号:BF-ZXFQ-2019-TH02,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1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100号新业广场3层“青岛新业广场泰禾影城”装饰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装修施工平面面积约3689平方米;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加可调部分,金额为人民币5320100元;原告向被告1提供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为期三年的现场技术服务,服务费用金额957618元;累计合同总金额6277718元;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1向原告支付保证金532010元;2019年6月至2024年3月共20期,每期支付工程款项266005元与技术服务费47881元;被告2愿意对《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施工合同》签署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9年4月完成装饰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现合同所涉标的影院也在此期间正式营业。而被告却仅向原告支付了1473668元合同款项,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拖欠9期工程款与技术服务费,累计金额达282余万元。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已完成约定
施工义务,而被告1却未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另外,鉴于被告2作为担保人,其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被告青岛泰禾公司未答辩。
被告北京泰禾公司于庭审后向本院邮寄答辩状辩称,1.确认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所诉金额无误,但因原告未提出解除合同,对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不予认可。2.合同约定违约金比例过高。影视行业遭受疫情影响严重,就本案来讲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因此,请求法院据此对违约金予以酌定减免。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一,影院装饰工程施工及连带保证合同一份,证明事项:合同明确发包方是被告青岛泰禾公司、担保方是被告北京泰禾公司,原告是承包方。证明合同约定了工程款金额及技术服务费用数额、具体付款方式。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二)项第5条,如果被告违约,原告可以就合同的全部金额提起诉讼。
证据二,实际施工资料一宗,证明事项:涉案项目从开工到施工、验收都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
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9年3月15日青岛泰禾公司作为甲方、北京泰禾公司作为乙方、原告作为丙方签订影院装饰工程施工及连带保证合同,约定甲方将青岛新业广场泰禾影城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发包给丙方,乙方为担保方,装修施工平面面积约为3689平方米,丙方包工包料,合同工期拟自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4月30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金额为5320100元,丙方向甲方提供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为期五年的现场技术服务,服务费用为957618元,累计合同总金额6277718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支付保证金532010元,自2019年6月至2024年3月,甲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号向丙方支付工程款266005元、服务费47881元,共计支付20期;乙方对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如甲方不能按约定付款,丙方可根据任何一起款项的偿还情况或在最后一笔款项到期后进行主张或诉讼,甲方不得以整体还款期限未结束或之前的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出抗辩,如连续累计两个月不能按时付款,丙方有权主张乙方连带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甲方逾期付款,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2019年7月30日青岛泰禾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原告作为施工单位连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确认青岛新业泰禾影城内装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向原告支付过保证金532010元、三期分期款(2019年6月至12月),共计1473668元。诉讼中原告提交违约金计算明细,载明违约金计算方式,显示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2年2月28日违约金共计494370.45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影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连带保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按约定完成装修施工,被告也对涉案装修工程进行验收,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服务费。自2020年起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分期工程款及服务费,现原告要求被告青岛泰禾公司支付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共计九期的工程款及服务费2824974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原告可就整体工程款提出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青岛泰禾公司支付合同剩余金额1979076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技术服务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按未付款数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相比较最新的LPR一年期报价3.7%,约为五倍左右,显然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北京泰禾公司已在答辩状中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本院依法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综合考虑违约过错程度、新冠疫情对影院行业的影响、原告的损失等情况,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4万元。被告北京泰禾公司自愿对被告青岛泰禾公司合同义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北京泰禾公司对上述青岛泰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到期工程款及技术服务费共计2824974元;
二、被告青岛***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剩余工程款及技术服务费1979076元;
三、被告青岛***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0元;
四、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89元,减半收取24444.5元,原告负担2096元,二被告负担2234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