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581民初148号
原告: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7层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5872765X9。
法定代表人:武京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雷,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宝岛中路339号泰禾广场二期10号楼项目第伍、陆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T3X86R。
法定代表人:郭淑华。
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51号院3号楼B塔3层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AG726C。
法定代表人:谢育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沄,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录乐城公司)与被告******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公司)、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影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录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公司、泰禾影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录乐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泰***公司向华录乐城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及技术服务费1452934元;2.判令泰***公司向华录乐城公司支付剩余合同金额1931382元;3.判令泰***公司向华录乐城公司支付违约金242951.32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为242951.32元,实际要求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判令泰禾影视公司对第1项到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泰***公司、泰禾影视公司共同承担。诉讼中,华录乐城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泰***公司向华录乐城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未付工程款及技术服务费合计3384316元;2.判令泰***公司向华录乐城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4月8日的违约金289341.41元;3.判令泰禾影视公司对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泰***公司、泰禾影视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5日,华录乐城公司与泰***公司、泰禾影视公司三方签订《影院装饰工程施工及连带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FZB-ZXFQ-2019-TH03),约定:由华录乐城公司承包泰***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路××号(石狮市政府旁)5层“泰禾影城石狮店”装饰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装修施工平面面积约3964.76m²;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加可调部分,金额为3518000元;华录乐城公司向泰***公司提供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为期五年的现场技术服务,服务费用金额633240元;累计合同总金额4151240元;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泰***公司向华录乐城公司支付保证金351800元;2019年9月至2024年6月共20期,每期支付工程款项175900元与技术服务费31662元;泰禾影视公司愿意对《影院装饰工程施工及连带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影院装饰工程施工及连带保证合同》签署后,华录乐城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9年8月完成装饰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现合同所涉标的影院也在此期间正式营业。但泰***公司却仅向华录乐城公司支付了766924元的合同款项,已逾期多次未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另,泰禾影视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为此,华录乐城公司特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泰***公司未作答辩。
泰禾影视公司书面辩称,1.泰禾影视公司对到期未付款金额无异议,但是华录乐城公司未提出解除合同请求,无权就未到期的款项提出诉请。2.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影视行业遭受疫情影响严重,就本案来讲属于不可抗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因此,泰禾影视公司请求法院据此对违约金予以酌定减免。
华录乐城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泰***公司、泰禾影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华录乐城公司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标准,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9年7月15日,华录乐城公司(承包方/丙方)与泰***公司(发包方/甲方)、泰禾影视公司(担保方/乙方)签订《影院装饰工程施工及连带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FZB-ZXFQ-2019-TH03)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禾广场5-7层局部的***禾广场泰禾影院内装工程(即泰禾影城石狮店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装修工程)发包给丙方,乙方作为担保方;装修施工平面面积约3964.76m²;承包方式为由丙方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施工;合同工程总工期为90日历天,拟从2019年5月25日开始施工,至2019年8月24日竣工完成(具体以甲方发出的开工指令或开工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工程质量须达到图纸要求,同时应按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合格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合同金额为3,518,000元,丙方向甲方提供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为期五年的现场技术服务,服务费用金额633,240元,累计合同总金额4,151,240元;丙方同意甲方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款项: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351,800元;分期付款/期207,562元,付款时间自2019年9页至2024年6月,共计20期(具体明细见合同附件1);如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丙方可以根据任何一期款项的偿还情况或者在最后一笔款项到期后进行主张或诉讼,甲方不得以整体还款期限未结束或者之前的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出诉讼时效抗辩;如连续或累计两月不能按时付款或者出现可能丧失还款能力及商业信誉情形的,丙方有权主张要求乙方连带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乙方对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甲方应支付给丙方的合同内全部款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丙方实现债权回收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丙方行使解除权后甲方应支付的上述款项;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履行方式为当甲方到期未支付还款和相应费用时,乙方在接到丙方出具的书面索款通知限定期限内,无条件根据丙方出具的索赔通知所列款项代为偿付;甲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连续30天不能及时还款,丙方可以要求乙方作为担保方代替甲方分期或一次性支付剩余分期款项给丙方;在此情形下,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之间的施工合同,甲方应按照上述原则向丙方进行违约赔偿,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华录乐城公司实际于2019年6月1日开工,并按约完成了相应的装修义务。案涉装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泰***公司仅支付了保证金和前两期的工程款合计766,924元,其余款项3,384,316元未支付。泰禾影视公司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2022年1月5日,华录乐城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华录乐城公司陈述双方曾约定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期装修工程款。
本院认为,华录乐城公司、泰***公司及泰禾影视公司签订的《影院装饰工程施工及连带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华录乐城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项下装修义务,且案涉装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泰***公司亦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虽然华录乐城公司与泰***公司约定的分期付款期限尚未全部到期,但鉴于泰***公司已存在多期逾期,可认定为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且经华录乐城公司起诉催告,至今仍未付款。据此,华录乐城公司依法依约有权要求解除其与泰***公司关于分期付款的约定,华录乐城公司要求泰***公司一次性支付未付工程款及技术服务费3,384,316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华录乐城公司要求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工程款及技术服务费合计3,384,316元实际已包含解除分期付款约定的意思表示,泰禾影视公司关于“华录乐城公司未提出解除合同请求,无权就未到期的款项提出诉请”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泰***公司逾期付款的,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华录乐城公司支付违约金。泰禾影视公司虽然主张该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且影视行业遭受疫情影响严重属于不可抗力,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约金予以酌定减免;但是未能就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及影视行业遭受疫情影响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未能举证证明本案纠纷系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及泰***公司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并曾就此向华录乐城公司尽到及时通知义务;故,泰禾影视公司的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此种情况下,华录乐城公司自愿将诉请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由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变更为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计算,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且其据此变更后的计算标准制作并于2022年4月8日提交的“***禾装修合同违约金明细”在违约金月份、违约金起始日期、违约金截止日期、天数、费率、各期违约金额、计算方式和违约金合计等项目上无误(其中,“***禾装修合同违约金明细”载明的截至2022年4月8日的违约金合计金额为289,341.43元,华录乐城公司在2022年4月14日的调查笔录中已将该数额更正为289,341.41元),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华录乐城公司要求泰***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4月8日的违约金289,341.4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泰禾影视公司自愿对泰***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华录乐城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就保证范围内的款项向泰禾影视公司主张保证权利。故,泰禾影视公司应对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华录乐城公司对泰禾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泰禾影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泰***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华录乐城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泰禾影视公司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电影放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及技术服务费合计3,384,316元;
二、******电影放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4月8日的违约金289,341.41元;
三、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电影放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清偿责任);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18元,由******电影放映有限公司、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梁秋芳
审判员 杨少婷
审判员 肖 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傅静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