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4229号
原告:北京兴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大坎村大坎北街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36453918N
法定代表人:汪晓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兴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1号楼7层7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5872765X9
法定代表人:武京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兴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询问,原告表示因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原告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兴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