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493号
原告: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中国华录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武京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雷,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户籍在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被告:青岛福泰瑞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福泰瑞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梁志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