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03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
被执行人:青岛***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
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录乐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03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或扣押清单)予以拍卖或变卖后、以所得款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需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