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东兴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胡长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6民终1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兴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512-6号(三区B6#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727677311Q。
法定代表人:龚仲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
上诉人东兴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9)桂0681民初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兴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567.75元,经本院发通知也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兴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