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阜阳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皖12行辖50号

原告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阜阳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