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180号
原告:太和县鑫晨制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大新镇辛庄村委会对面大张庄自然村太临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94254766H。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安徽笃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安徽笃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安徽颍东经济开发区徽清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F8PE24。
法定代表人:李孝胜。
原告太和县鑫晨制剂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太和县鑫晨制剂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鑫晨制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和县鑫晨制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和县鑫晨制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素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