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583号
原告:阜阳旺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新华街道创业园蔡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0309090H。
法定代表人:付亮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飞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安徽颍东经济开发区徽清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F8PE24。
法定代表人:李孝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旺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旺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旺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阜阳旺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春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玉洁
书记员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