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阜阳旺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263号
原告:阜阳旺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
法定代表人:付亮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飞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
法定代表人:李孝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旺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阜阳旺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旺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旺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阜阳旺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素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明
书记员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