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7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希玛石油制品(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松林山路**。
法定代表人:罗志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安徽颍东经济开发区徽清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孝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希玛石油制品(镇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申请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苏1191民初71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遂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