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皖1203行初8号
原告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安徽颍东经济开发区徽清科技园C2栋20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F8PE24。
法定代表人李孝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东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桂超,该局局长。
被告阜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阜阳市清河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孙正东,市长。
第三人刘素勤,女,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素勤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登俭
人民陪审员 孙其斌
人民陪审员 蔡长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伟红
书记员周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