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3939号
原告:***,男,199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良,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壮,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苏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6654548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告:张士艾,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告: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安徽颍东经济开发区徽清科技园****信用代码91341200MA2RF8PE24(1-3)。
法定代表人:李孝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锁新宇,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苏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士艾、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苏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士艾、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苏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士艾、阜阳市盈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春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玉洁
书记员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