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24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35路,注册号4400000000368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江西德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工业园区工业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12410006031。
法定代表人:方书剑。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赣1124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德亨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德亨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德亨实业有限公司送达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江西德亨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江西德亨实业有限公司已倒闭,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江西德亨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铅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调查,铅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被执行人江西德亨实业有限公司已倒闭且所有财产于2017年12月底前已被处置完毕的证明。本院依法于2018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江西德亨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同年6月26日发出对被执行人江西德亨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90433.33元,截至到2018年7月8日全部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自2018年6月28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西德亨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西德亨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超
人民陪审员曾梦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