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职工技协服务部与***、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职工技协服务部与***、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3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259号
申请人: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职工技协服务部,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梁炳权,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邱仲业,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职工技协服务部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3)134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终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职工技协服务部申请认为:一、原仲裁裁决认定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责任在于申请人,明显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首先,申请人多次通知被申请人续签合同,但申请人以签过两次合同为由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并非申请人不与被申请人续签,而是因被申请人自身原因不与申请人续签合同。其次,根据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也可以看出,申请人已于2013年4月25日通知被申请人办理相关用工手续,但遭到被申请人拒绝,可见是被申请人有其他目的不办理相关用工手续。再次,即使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原裁决计算标准过高,计算月份有误。应当以标准工资为基数,但被申请人的标准工资没有1800元。而且被申请人2013年10月11日已向有关单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不存在10个月未签合同的问题。二、原仲裁裁决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加班事实与事实不符。根据工资单及考勤记录显示被申请人鲜有加班,即使有加班,申请人也有依法发放。申请人不存在拖欠被申请人加班费的问题。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从未通知我方续签劳动合同,在两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对方没有向我方表明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对方在期满后要求我方签订一个派遣用工的劳动合同,把我方的劳动关系转移到另外一个不知是什么的单位。对方采用派遣用工的方式试图改变我方作为对方老员工的事实。就续签合同问题,双方从未进行过协商,都是对方主观行为。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仲裁裁决正确,不同意对方的申请。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我方实际上是不同意仲裁计算的数额的,我方应获得的加班收入不止仲裁裁决认定的数额,但我方接受了,故仲裁裁决后我方没有起诉。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按照应得收入计算,所以仲裁关于双倍工资计算正确。
第三人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意见为同意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职工技协服务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属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之情形,其亦未能举证证实裁决书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本院对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职工技协服务部的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职工技协服务部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3)134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职工技协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静
代理审判员印强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高亚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