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龙之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4363号 原告:浙江龙之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发展大厦805-0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12716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45585729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长三角市场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通汇路89号(慈溪市商品市场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70540260U。 法定代表人:沈科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龙之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慈溪长三角市场群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以(2023)浙0206民初1247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龙之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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