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

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81民初5693号
原告: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湖滨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政露、***,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