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

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81执异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住所地大冶市湖滨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柯常发,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冶市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冶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40号。
法定代表人:**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余晶晶,女,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与被执行人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大冶市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保证责任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余晶晶以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已将(2016)鄂0281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其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余晶晶,且书面认可第三人余晶晶取得该债权,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债权受让人余晶晶向我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余晶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丰
人民陪审员*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