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鄂0281民初2978号
原告: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以下简称地质一大队),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湖滨路9号。
法定代表人:胡清乐,系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政露,湖北鸣伸律师辜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
以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纯家,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早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港、赵皓,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尚乾。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纪莲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政,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诉被告***、***、刘早花、陈尚乾、纪莲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6月13日,被告***、***、刘早花、陈尚乾签订了《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租用原告地质一大队湖滨路9号场所经营KTV,同时租用阳新中心大厦四楼门面经营KTV。
2016年6月17日,原告地质一大队(甲方)与被告***、***(乙方)、黄石市星纪神话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丙方、代表人纪莲芳)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大冶市湖滨路××湖滨广场商住楼××层部分面积及一层部分面积出租给乙方经营KTV,建筑面积2244.67㎡。租赁期限为5年,从2016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租金标准:第1-3年24.2元/㎡/月;第4-6年26.62元/㎡/月。租金支付:乙方按季度支付租金,先付后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三个月)的租金。以后租金,乙方应提前10天向甲方全额支付下一季度租金,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向乙方开具合法的租赁发票。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已支付)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作为租金进行抵扣,合同期满且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给乙方(不计息)。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丙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即视为甲方完成租赁房屋的交付,丙方在经营中安装的1一4楼的观光电梯,一并转让给乙方所有。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乙方在接收租赁房屋后或租赁期限内重新装修时,乙方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批复后方可进行施工,由乙方按照经营布局进行设计和装修,否则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租赁期满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提出解除合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可拆除可移动的自有设备(不含观光电梯),在拆除过程中,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乙方不得拆除、损坏,按使用现状无偿转让给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补偿费、转让费等任何性质的补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告***、***先后已支付租金合计462963.19万元(不包含10万元的保证金)。
2018年3月22日、6月20日,原告地质一大队先后两次向被告***、***下达了《房租款催缴通知单》各一份,要求被告在同年6月30日前交清房租款。
2018年11月16日,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当天,原告地质一大队向被告***、***下达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我队解除与你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请你方于2018年11月25日前与我队联系,就相关后续事宜进行协商。
同年12月19日,原告地质一大队将被告***、***经营的KTV场所拉闸停电,至今被告***、***未能经营,也未能退出租赁房屋。
2019年3月11日,原告地质一大队(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1、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评估单位对乙方所有四楼KTV资产评估,评估价值冲抵乙方欠款;2、甲方负责联系评估公司,评估费双方各半;3、评估报告后,双方根据乙方的欠款和资产评估后协商折扣相应金额。
2019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地质一大队提出《申请书》一份,内容为:2018年12月,因下欠房租,被你队拉闸停电、停业至今,并要求尽快退出经营场所。现请求将已投资的电视、空调等一切设备进行资产评估。
在诉讼过程中,2019年7月15日,原告地质一大队与被告***、***双方对涉案KTV场所所有的财产进行了清点完毕,并将已经清点的所有财产、涉案KTV的钥匙均交付原告地质一大队。
另查明,黄石市星纪神话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并没有办理企业注册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在2019年9月18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租金48万元(已履行)。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123元,由原告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碧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