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

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执他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育才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
被执行人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冶市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冶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40号。
法定代表人**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与被执行人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大冶市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与被执行人湖北紫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大冶市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6)鄂0281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本院执行。
大冶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