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湘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湘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3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赣湘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源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5998207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MA35G74LO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萍乡仲裁委员会(2019)萍仲调字第20号调解书,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赣湘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芦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萍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被执行人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在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有520万元的股权,该股权已出质,并已被多家法院冻结。除此之外,未查询到执行人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现场勘察,该公司目前已经停产。2019年8月1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在收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于2019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罚款10万元。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9108元,截止2019年9月30日,已执行到位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8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
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