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13执恢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赣湘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安源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彭文萍,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清,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下埠(萍乡陶瓷产业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张旺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赣湘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的(2017)赣031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赣湘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42600元、违约金10500元、案件受理费563.5元的义务,另本案申请执行费704.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湘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
1.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湘东区陶瓷产业基地,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20XXX90、20XXX91、20XXX92、20XXX93、20XXX94、20XXX95、20XXX12、20XXX13、20XXX14、20XXX15、20XXX16、20XXX17、20XXX18的土地和房屋及坐落于,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湘国用(2012)第80XX60号、湘国用(2014)第81XXX86号、湘国用(2011)第80XXX88号、湘国用(2010)第80XXX91号的土地,均被多次查封,且设有抵押,本院已经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止,但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置;
2.被执行人名下有赣J×××××号江铃全顺牌小车一辆,已被多次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本院已经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1日止,但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作出纳失信执行决定。本案被执行人江西欧美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赣湘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42600元、违约金10500元、案件受理费563.5元,应缴纳执行费704.95元,截至2020年12月24日,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雪珍
审判员 周小化
审判员 张海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