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赣湘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源东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59982070T。
法定代表人:彭文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清,该公司员工。
被告:萍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贸易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716599362K。
法定代表人:陈良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赣湘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22民初18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萍乡**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萍乡**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萍乡**置业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萍乡**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余额不足,无车辆登记信息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亦未发现其有证券、金融理财信息以及收入类保险和股息红利。仅发现被执行人萍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栗县兴盛大道城市花园15幢有一处房产(另案中已被查封),对该房产本院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经审查,该楼目前处于烂尾状态,无法竣工验收,所查封的上述房产系半成品,暂无法处置。另查,该公司在本院及其他法院还涉及多起欠债金额较大的未执案件。2021年3月3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萍乡**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萍乡**置业有限公司既未申报财产,又拒不履行本案的付款义务,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书,但一直未拘传到其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赣湘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121479元,截至2021年5月13日本案未执行到分文。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赣湘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萍乡**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用湖
审 判 员 孔祥勇
审 判 员 朱新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黄柏祥